| 旅游报名须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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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传统报名
您可电话咨询选择好你要预定的旅行产品,携带有效身份证件,我们的接待员将热情为您办理报名、签订旅游合同,发出团通书等事项。报名地址: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9号东乐大厦1402,乘车或地铁由国贸站下车,转车至广深宾馆即可。上午:09:00——下午18:00
2、网上报名
(1)、根据网上联系方式与我公司人员联系。
(2)、确定出游时间、地点、天数、人数。
(3)、我公司工作人员发确认传真单。
(4)、根据我公司的确认传真单核对旅游线路、天数、价格,确认无误后,签字盖章并回传。
(5)、将团费汇入我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,保留银行底单。后将汇款底单复印后传真至我公司。
(6)、我公司收到银行底单传真后,经财务部门核实以后,制定出团通知书。
(7)、按照我公司传真的出团通知书核对旅游线路、出团日期、人数、天数。
(8)、严格按照出团通知书上的时间地点前往集合地点,及时参团。
3、上门服务
团队人数达到或人数达到10人以上,消费1500元以上我们有专门的服务人员为您上门办理讲解行程路线,办理报名手续,签订旅游合同等手续您只需一个电话轻松搞定 客服专线:82143700 欧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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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(2001年修订版) |
本细则由广东省旅游局制定,经广东省旅游协会旅行社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,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。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的《广东省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》同时废止。
一、报名须知
1. 游客参团应提早报名,报名时应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。旅途中须持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。
2. 报名时须交纳不少于总团费30%的预付款,余款在启程前7天(不含出当天)付清;逾期未付清者,作自动退团处理。
3. 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,旅行社须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。因客观条件不允许更改而游客提出退团时,按本细则第四条第1款的办法处理。
4. 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须如实说明。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,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。
5. 小孩收费标准:不满2岁收总团费的10%;2一11岁由旅行社根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标准与游客商定;12岁(含12岁)以上按成人收费。
二、团费包括
1. 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、各地游览汽车费和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
(其重量和体积以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)。
2. 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。
3. 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费(不含酒水)。
4. 行程表所列各游览项目第一门票费(不含“园中园”门票)。
5. 导游服务费。
三、团费不包括
1. 旅途中火车或轮船上的餐费(另有约定的除外)。
2. 各地机场管理建设费及航空人身保险费。
3. 超重(件)行李托运费。
4. 酒店内的酒水、洗衣、通讯等一切私人开支。
5. 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小费。
四、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
1. 游客报名后退团时,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(包括飞机车船退票费、退房损失费等。下同)和违约金:
·出发前7天以上,扣总团费的10%;
·出发前6-4天,扣总团费的20%;
·出发前3-1天,扣总团费的50%;
·出发当天,扣总团费的80%。
2. 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(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,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,如战争,骚乱、罢工、地震、洪水、恶劣天气等。下同)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,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。
因其他情况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时,旅行社应如实向游客说明原因,并尽早与游客协商另行安排出游,或全额退还游客已交团费并按下列标准赔偿游客违约金:
·出发前7天以上,赔偿已交费用的2%;
·出发前6-4天,赔偿已交费用的5%;
·出发前3-1天,赔偿己交费用的15%;
·出发当天,赔偿已交费用的30%。
五、有关责任问题
1. 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、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,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、财物安全的项目,应当事先向游客作出说明和警示。
2. 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,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,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3. 参团人数不足16人时,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,与其它旅行社共同组团,但须征得游客同意,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。对16人以上团队,由负责出团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务,不足16人的团队不派全陪(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)。
4.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团队行程更改,延误、滞留或提前结束时,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。如发生费用增减,按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,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的办法处理。
5. 游客交费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,按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处理。
6. 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约定行程进行时,旅行社与游客协商后可对行程表内各项安排临时作适当调整,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,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,旅行社按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的规定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。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,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。
7. 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,均作自动弃权,所缴费用概不退还。因游客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,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。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约定外的项目(包括增加景点、购物、娱乐项目等),应当事先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。
8. 导游应为游客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,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,遵守团队纪律。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,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,且不听从劝诫者,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,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。
9. 游客在旅途中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,旅行社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,其所交团费,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后,剩余部分退还。旅行社不负担其医疗费用。
10. 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。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、财产损害时,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。此外,旅行社应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。
11. 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,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按照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赔偿,游客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或索赔,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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